代表人訴訟新規出臺 投資者維權又添 “法律利劍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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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人訴訟新規出臺 投資者維權又添“法律利劍”
近日,最高院出臺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對新《證券法》代表人訴訟條款進行司法解釋,進一步提升了投資者保護水平。
更省錢。如投資者勝訴,公告費、通知費和律師費由被告承擔,即“打官司不用錢”。特別代表人訴訟中,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,視為同意參加訴訟,可以“乘順風車”。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,可以不提供擔保,體現“公益優先”。
更高效。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采用特別授權的模式,代表人可變更、放棄訴訟請求、達成和解、決定是否上訴,“權責更重”。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、文書送達、公告通知、權利登記、款項發放,“高效便民”。訴訟代表人的推選、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、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,“張弛有度”。
更規范。妥善保護投資者的“六權”,表決權、知情權、異議權、復議權、退出權和上訴權。代表人推選實行“一人一票”,向小股東傾斜;符合規定情形時,投資者依然可以申請撤銷、提出異議、另行起訴、聲明退出、提起或放棄上訴,實現“意思自治”。強化法院對權利范圍的先行審查、對代表人選任的監督、對調解協議和重要訴訟事項的審查,讓法律“天平”更好地保護投資者。